为个人表演者或部分进入执行在相互交换计划下执行表演的P-2 签证

如果您以艺术家或演艺人员身份,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成员,临时来美演出,并且将在美国机构与另一国家机构之间的互惠交流项目下进行演出,则P-2类别适用于您。

资格标准

您必须是通过政府认可的互惠交流项目进入美国的艺术家。此外,您必须具备与参与该项目并前往美国境外的美国艺术家和演艺人员相当的技能。

申请流程

为了使您有资格申请P-2签证,美国境内的担保劳工组织或您的美国雇主必须提交 I-129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请。请注意,作为多个雇主的代理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获得正式授权作为代理人行事。

支持文件

I-129表格 必须包含以下文件:

  • 由适当的劳工组织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
  • 正式互惠交流协议的副本,该协议在担保的美国机构与将接收美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的外国机构之间签订
  • 担保机构的声明,描述美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的互惠交流及其与所寻求分类的具体申请的关系
  • 证明您和受互惠交流协议约束的美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具有相当的技能,并且就业条款和条件相似
  • 证明美国适当的劳工组织参与了谈判或已同意美国和外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的互惠交流。

 

注意:如果活动或演出将在多个地区举行,则必须提交行程单。行程单必须列出活动的日期和地点。

如果您对此签证申请有任何疑问,请 致电本事务所 与我们的移民律师安排一次有价值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