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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的移民与诉讼事务

  • 庇护和暂缓遣返;
  • 取消遣返;
  • 212(c) 豁免;
  • 212(h) 刑事不可入境豁免:针对卖淫、超过15年的犯罪、道德败坏罪以及简单持有大麻的豁免;
  • 212 (i) 和 237(a)(1)(H) 欺诈豁免:针对某些虚假陈述的授权豁免;
  • 排除证据动议:如果个人在违反宪法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执法部门或移民局拘留,则有可能请求移民法庭排除证据并终止移民法庭诉讼;
  • 终止动议:如果政府的《出庭通知书》上的指控不正确,申请人可以提交终止动议,请求移民法庭终止程序;
  • 重新排期动议:有时可能需要重新排期案件,以便我们能为您提出某些救济措施
  • 永久居留申请:如果在遣返令下达后,您符合永久居民身份的资格,重新开案并在法官面前提交永久居留申请至关重要。

 


庇护和暂缓遣返:

寻求庇护者必须证明其无法或不愿返回原籍国,且无法或不愿获得原籍国的保护,原因在于过去曾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 INA § 101(a)(42)(A); 8 C.F.R. § 1208.13(b).

重要的是提供详细信息,以阐明您的主张是基于法定规定的理由和迫害。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代理,您的庇护申请才能符合严格的法律标准。

庇护和禁止遣返可以主动向庇护办公室提交,或在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防御性申请。


不被驅逐

永久居民的取消遣返 – 资格要求:要符合取消遣返的资格,您必须证明:

  • 绿卡身份满5年您持有绿卡至少五年;
  • 在美国连续居住7年.您以任何身份入境美国后,已在美国连续居住七年;并且
  • 无加重重罪判决您没有可被归类为“加重重罪”的刑事判决。

 

取消递解出境 – 常见问题

  • 欺诈: 如果您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绿卡,您不被视为“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因此不符合取消递解出境的资格;
  • “时间中止”规则: 连续居住被视为终止于政府发出出庭通知(即启动递解或遣返程序的指控文件)之时,或绿卡持有者犯下某些刑事罪行之时;
  • 五年的永久居留期可能包括在犯下可递解出境的刑事罪行之后、政府发出出庭通知并启动递解程序之后,以及绿卡持有者等待移民法庭进行实质性听证期间的时间。

 

取消递解出境 – 酌情考量因素
要赢得取消递解出境的案件,您必须说服移民法官,您的有利因素大于任何不利因素。根据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规定,常见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包括:

取消递解出境的有利因素

  • 在美国的家庭关系
  • 在美国的长期居住,尤其是在幼年时期开始的
  • 如果发生递解出境,申请人及其家人将遭受困难的证据
  • 如果存在犯罪记录,提供改过自新的证明
  • 良好道德品格的证据
  • 在美国军队服役
  • 就业历史
  • 商业联系或财产
  • 社区服务

 

针对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出境 – 资格要求

要符合取消递解出境的资格,您必须证明:

  • 在美国居住十年 您已在美国连续实际居住至少十年。这十年期限的计算是从入境之日起,直至国土安全部发出移民法庭出庭通知之日。单次离境9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180天将中断取消递解出境所需的连续实际居住;
  • 良好道德品格。 在这十年期间,您一直品行良好;
  • 没有导致您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出境的定罪。 您未曾因某些刑事犯罪而被定罪,这些犯罪将导致您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出境;并且
  • “特殊且极其不寻常的困境。”您可能被驱逐出境,这将给您的合法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子女或父母造成“特殊且极其不寻常的困境”。

 

何谓“特殊且极其不寻常的困境”?

许多取消递解出境的案件被驳回,理由是申请人虽然表明其被驱逐出境会造成困境,但该困境并未达到“特殊且极其不寻常的困境”的标准。

为符合此标准,您必须证明您的被驱逐出境将导致您的子女、配偶或父母遭受的困境,其严重程度将远超通常情况下被驱逐至不发达国家所预期的困境。单纯的经济困境不符合此严格标准。

关于取消递解出境的总结

如果您即将面临移民法庭的移民法官听证会,且您没有绿卡/永久居民身份,遣返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可能会保护您免遭递解出境。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符合遣返取消的条件或对此有疑问,请 致电我们的办公室 获取进一步协助。

 


212(c)豁免:

申请和获得212c豁免的要求包括:

  • 您在1997年4月1日之前对该罪行认罪。
  • 您已成为 合法永久居民 至少5年
  • 您正在返回至少连续七年的合法、未放弃的居所
  • 您不受基于恐怖主义或国家安全理由的递解出境或遣返
  • 您并非因先前的移民犯罪而非法滞留美国
  • 您未曾因枪支犯罪或被判处五年以上监禁的加重重罪而被定罪

 

如果您已离境且目前身在美国境外,或在被递解出境或遣返后非法返回,或未经入境许可或假释而身在美国境内,则您不符合获得212c豁免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212c豁免是酌情处理的。因此,即使您符合申请212c豁免的资格,移民法官仍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此项救济。法官将仔细权衡您申请中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有利因素包括在美国的家庭联系、在美国的长期居住、如果您被递解出境对您和家人的困境、财产所有权、商业联系、对社区的价值和服务贡献、真诚的改造以及您品行良好的证据。不利因素可能包括您的犯罪记录的性质、严重性、近期性以及您品行不端的证据。

 


212(h) 刑事不予受理豁免

212(h)豁免适用于卖淫、超过15年的犯罪、道德败坏罪以及单纯持有大麻的案件。

根据212(h)豁免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门槛:一种仅需证明改过自新,另一种则必须证明对身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造成极端困难。因此,了解相关要求和不可入境的类型对于申请此类豁免至关重要。

豁免申请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程序,它需要详细的信息和周密的准备。您务必聘请一位 经验丰富的律师 以简洁而有说服力的方式在法庭上呈递信息。

 


212(i) 和 237(a)(1)(H) 欺诈豁免

此豁免适用于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移民签证 或身份调整的个人。只有处于递解程序中的人才能申请。

第237条规定如下:

(a) 可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类别。——任何在美国境内并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船员),经司法部长命令,如果该外国人属于以下一类或多类可递解出境的外国人,将被递解出境: 

(1) 入境时或身份调整时不予受理或违反身份规定。- 

(A) 不予受理的外国人。-任何在入境或身份调整时属于当时法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予受理的外国人类别者,均可被递解出境…

(H) 某些虚假陈述的豁免授权。— 本款中关于将身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递解出境的规定,如果其在入境时属于212(a)(6)(C)(i)条所述的不予受理的外国人,无论其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司法部长可酌情对任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第(4)(D)款所述的外国人除外)予以豁免,该外国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i) 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儿子或女儿,或合法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儿子或女儿;以及

(II) 持有移民签证或等效文件,且在入境时除因欺诈或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的第212(a)条第(5)(A)款和第(7)(A)款规定的不予受理理由外,其他方面均可获准进入美国。

(ii) 是VAWA自请人。

根据本分款授予的因欺诈或虚假陈述而免于递解的豁免,也应适用于豁免因该欺诈或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的不予受理理由而进行的递解。”

要符合237(a)(1)(H)豁免的申请人

(1) 必须有一位符合条件的亲属——配偶、父母或作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
(2) 必须持有移民签证或“同等文件”——不适用于非移民和未经检查入境的个人;
(3) 在“入境时”其他方面“可予受理”;
(4) 值得获得有利的酌情裁量。

酌情救济批准的相关考量因素

  • 实施虚假陈述时的年龄
  • 申请人是否真心悔过
  • 申请人在美国的居住时长;
  • 申请人的教育和就业历史;
  • 财产或商业联系;
  • 申请人对美国社区的服务和价值;以及
  • 良好道德品格,
  • 犯罪记录。

再次强调,无需证明困境!

237(a)(1)(H) 条款不仅豁免了排除理由,还豁免了潜在欺诈行为,并使豁免受益人自其首次入境之时起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绿卡)。

 


237(a)(1)(H) 条款豁免的适用性

欺诈豁免不适用于因婚姻欺诈导致的道德败坏罪(CIMT)定罪。Matter of Tima, 26 I&N Dec .

证据排除动议:如果个人因执法部门或移民局违反宪法正当程序而被拘留,则可能请求移民法庭排除证据并终止移民法庭程序。

撤销证据动议旨在撤销政府非法获取的实际证据,从而终止诉讼程序。如果执法部门或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官员在拘留您时采取了违宪或非法的方式,撤销证据动议可能成为您移民遣返程序中的有效抗辩。这需要对导致非法拘留和非法获取证据的详细事实进行分析。请联系律师评估您的案件是否应提交撤销证据动议。

如果您正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或被拘留,我们可以帮助您有效地抗辩该程序,并向移民法官提出救济,以争取您的权利。如需了解更多信息, 请联系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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