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A 非法居留临时豁免权

I-601A 临时非法居留豁免允许某些移民申请豁免其非法居留。

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 I-601A 非法居留临时豁免:

  1. 年龄为17岁或以上。
  2. 亲自前往美国递交 I-601A 非法逗留临时豁免申请并提供生物特征。
  3. 在美国国务院有一个未决案件,依据是:
    1. 已获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以家庭为基础或以就业为基础),并已支付国务院移民签证办理签证费;或
    2.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03(c)条被国务院选中参加多元化签证计划,或该外国人登记的财政年度;
  4. 将离开美国以获得移民签证。
  5. 符合《移民与国民法案》第 212(a)(9)(B)(v)条规定的豁免要求。即,能够证明拒绝您入境美国将对您的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
  6. 您只有在一次逗留期间在美国非法逗留超过 180 天但不足 1 年(《移民和国籍法》第 212(a)(9)(B)(i)(I)条),或在一次逗留期间在美国非法逗留 1 年或 1 年以上(《移民和国籍法》第 212(a)(9)(B)(i)(II)条),才会被拒入境。

如果您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没有资格申请 I-601A 非法居留临时豁免:

  1. 您未满 17 周岁。
  2. 您在美国国务院没有待处理的案件:
    1. 已获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以家庭为基础或以就业为基础),并已支付国务院移民签证手续费;或
    2. 国务院根据《法案》第 203(c)条的规定,选择该外国人在其登记的财政年度参加多元化签证计划;
  3. 除非法居留外,您还有一项或多项不予受理的理由。
  4. 您向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的 I-485 表永久居留登记或身份调整申请正在等待审批
  5. 您正处于遣送程序中,除非您的遣送程序已被行政结案,并且在您递交 I-601A 表时,您的遣送程序尚未被重新列入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的日程表中,以继续您的遣送程序。
  6. 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包括该法第 240(b)(5)条规定的缺席令),您将受到行政最终驱逐令、递解出境令或驱 逐令的约束,除非您在根据 8 CFR 212.7(e)条申请临时非法居留豁免之前已经递交且美国移民局已经批准(即 8 CFR 212.2(j)条)。7(e) 条,根据该法第 212(a)(9)(A)(iii) 条和 CFR 212.2(j)第 8 款(即您已递交 I-212 豁免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同意重新申请入境。
  7.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或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在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41.8 条发出通知后,根据《法案》第 241(a)(5)条恢复了之前的驱离令,无论是在提交临时非法居留豁免申请之前,还是在临时非法居留豁免申请待决期间。
  8. 您未能证明拒绝您入境会对您的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或您的申请应酌情批准。

极端困难

外国公民必须证明,如果他们不能团聚,其符合条件的亲属(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将遭受极端困难。 外国公民的困难只有在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的困难程度上才会被考虑。

移民局官员在确定任何个案是否符合极端困难条件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 符合条件的亲属的健康状况:身体或精神状况的持续或专门治疗要求;外国公民所在国是否提供此类治疗以及治疗的质量,预计治疗的持续时间;病情是慢性还是急性,是长期还是短期。
  • 财务方面的考虑:未来的就业能力;因出售房屋或企业或终止专业实践而造成的损失;生活水平下降;挽回短期损失的能力;特殊需要的费用,如子女的特殊教育或培训;照顾家庭成员(如年老体弱的父母)的费用。
  • 教育: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教育质量下降或教育选择范围有限;现有课程中断;要求以外语或外来文化接受教育,导致年级时间减少;有无特殊要求,如特定领域的培训计划或实习。
  • 个人因素:在美国和/或外国公民所在国的近亲;与配偶/子女分居;当事人的年龄;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和社区联系。
  • 特殊考虑因素:文化、语言、宗教和种族障碍;担心受到迫害、身体伤害或损伤的合理恐 惧;社会排斥或耻辱;进入社会机构或结构的机会。
  • 说明您的个人情况如何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亲属造成极端困难的任何其他信息。

配偶双方必须证明,他们的关系会因家庭分居而遭受超出正常的困难或经济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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