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投资者的 E-1 和 E-2 签证

E-1 条约交易者签证

E-1非移民分类允许条约国(与美国保持通商和通航条约的国家)的国民进入美国,只为代表他或她自己从事国际贸易。这种人的某些雇员或合格组织的雇员也可能有资格获得这种分类。条约投资者与条约商人可能有一些区别,但几乎是相同的要求。

要获得 E-1 分类的资格, 条约贸易商必须:

  • 是与美国有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进行大量贸易
  • 进行美国与条约签署国之间的主要贸易, 使条约贸易商有资格进行 E-1 分类。

 

贸易是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现有的供审议的贸易项目的国际交流。贸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货物
  • 服务
  • 国际银行
  • 保险
  • 运输
  • 旅游
  • 技术及其转让
  • 一些新闻收集活动。

 

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9)条 了解更多实例和讨论。

大宗贸易一般是指大宗国际贸易项目的持续流动,涉及一段时间内的多次交易。对每笔交易的货币价值或数量没有最低要求。虽然交易的货币价值是考虑实质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价值更大的更多次的交易会受到更大的重视。 见《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0)条。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

当美国与贸易商的条约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总量超过 50%,即为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的主要贸易。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1)条.

条约商人雇员的一般资格。

要获得 E-1 分类的资格, 条约贸易商的员工必须:

  • 与主要外籍雇主的国籍相同 (必须具有条约国的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对 "雇员" 的定义
  • 要么从事行政或监督性质的职责, 要么以较低的身份就业, 具有特殊资格。

 

如果主要外籍雇主不是个人,则必须是一家企业或组织,其至少 50%的股份由美国境内具有该条约国国籍的人士所拥有。这些所有者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商人身份。如果所有者不在美国,如果他们寻求进入美国,他们必须被归类为非移民条约商人。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3)(ii)条.

具有执行或监督性质的职责是指那些主要为雇员提供对组织的整体运作或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最终控制和责任的职责。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7)条 以获得更完整的定义。

特殊资格是使员工的服务对企业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的技能。根据事实, 有几种品质或情况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在员工的运营领域获得验证的专业知识程度
  • 其他人是否具备员工的特定技能
  • 特殊资格所能掌握的薪水
  • 这些技能和资格在美国是否容易获得

 

外语和文化知识本身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某项技能在某一时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日后可能会变得司空见惯,因而不再符合要求。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8)条 以获得更完整的定义。

如果条约贸易商目前在美国具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他或她可以提交 I-129 表格, 要求将身份改为 E-1 分类。如果所需的雇员目前在美国具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符合条件的雇主可以代表该雇员提交 i-129 表格。

如果被申请的人实际在美国境外, 则不得在 i-129 表格上提出 E-1 分类请求。有兴趣的人士应参考美国国务院网站, 了解更多有关在国外申请 E-1 非移民签证的信息。在签发签证后, 该人可以向美国入境口岸的国土安全部移民官员申请作为 E-1 非移民入境。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

要获得 E-2 分类资格, 条约投资者必须:

  • 是与美国有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在美国的一家真正的企业中投入或积极投资于大量资金
  • 寻求进入美国只是为了发展和指导投资企业。这是通过显示企业至少50% 的所有权或通过管理职位或其他公司手段拥有业务控制权来确定的。

 

投资是条约投资人将资本(包括资金和/或其他资产)置于商业意义上的风险之中,目的是获取利润。如果投资失败,资本必须承受部分或全部损失。条约投资者必须证明资金并非直接或间接从犯罪活动中获得。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2)条 了解更多信息。

大量的资本是:

  • 与收购已成立企业或建立新企业的总成本有很大关系
  • 充分确保条约投资者对企业成功运营的财务承诺
  • 这对条约投资者成功发展和指导企业的可能性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企业成本越低, 按比例计算, 投资就必须被视为实质性投资。

 

A 真正的企业 是指一个真实、活跃、经营的商业或企业事业,以生产服务或商品盈利。它必须符合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适用法律要求。

边缘企业

  • 投资企业不得是边缘企业。所谓边际企业,是指目前或将来没有能力产生足够的收入来维持条约投资者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一个新企业即使目前没有能力创造这种收入,也可能不被视为边缘企业。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条约投资者的 E-2 类别开始之日起五年内有能力创造此类收入。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5)条.

 

条约投资者雇员的一般资格

要获得 E-2 分类资格, 条约投资者的雇员必须:

  • 与主要外籍雇主的国籍相同 (必须具有条约国的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对 "雇员" 的定义
  • 要么从事行政或监督性质的职责, 要么以较低的身份就业, 具有特殊资格。

 

如果主要外籍雇主不是个人,则必须是一家企业或组织,其至少 50%的股份由美国境内拥有条约国国籍的人士持有。这些所有者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投资者身份。如果所有者不在美国,如果他们寻求进入美国,他们必须被归类为非移民条约投资者。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3)(ii)条.

具有执行或监督性质的职责是指那些主要为雇员提供对组织的整体运作或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最终控制和责任的职责。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7)条 以获得更完整的定义。

特殊资格是使员工的服务对企业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的技能。根据事实, 有几种品质或情况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在员工的运营领域获得验证的专业知识程度
  • 其他人是否具备员工的特定技能
  • 特殊资格所能掌握的薪水
  • 这些技能和资格在美国是否容易获得。

 

外语和文化知识本身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某项技能在某一时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日后可能会变得司空见惯,因而不再符合要求。参见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14.2(e)(18)条 以获得更完整的定义。

 

如果条约投资者目前以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在美国,他或她可以申请 表格 i-129 申请更改身份为 E-2 类。如果所需的雇员目前在美国持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符合条件的雇主可以代表该雇员提交 I-129 表。

如果申请者本人在美国境外,则不得使用 I-129 表申请 E-2 类别。有关各方应参考 美国国务院 有关在国外申请 E-2 非移民签证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获得签证后,该人可在美国入境口岸向国土安全部移民官申请作为 E-2 非移民入境。

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此签证申请的问题,请致电办公室,以安排 有价值的咨询 与我们的移民律师合作。